法規名稱: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尚青認證標章作業要點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南優質農產品,使消費者容易 辨識,安心選購食材,並為辦理臺南尚青認證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產品,指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生產之農產 品或主要原料來自本市之農產加工品。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標章:

(一)於本市轄區內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養殖漁民、產銷班、畜牧場 及農村社區組織。

(二)於本市轄區內從事農產品分級包裝或加工之農民團體、漁民團體 及農村社區組織。

(三)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或委託代工銷售業者。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品項包裝袋照片及下列 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授權使用本標章契約書:

(一)農產生鮮品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2.吉園圃約定書及名冊影本。

3.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契約書影本。

4.有機驗證證書影本。

5.CAS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影本

6.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內合格之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報告影本。

(二)漁產生鮮品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影本。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契約書影本,並檢 附申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報告影本。

3.牡蠣養殖業者須檢具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 日起算前三個月內之重金屬檢驗報告影本。

(三)畜產生鮮品,除通過 CAS、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者,僅須檢具有 效 期限內驗證證書影本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1.來源牧場之牧場登記證、飼養登記證影本或農民團體設立許可 證明文件影本(農會可免附)。 2.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內含動物用藥項目之動物、血液、肉、生 乳、蛋產地抽樣檢驗報告。 3.後端製程場所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 4.委託屠宰、分切、洗選、加工者,應檢具委託合約證明文件。

(四)農產加工品應檢具下列文件: 1.加工廠登記證影本。 2.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3.屬委託代工產品者,其代工證明文件。 五、申請使用本標章,經本府認定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授予本標章。 申請認證之農產品來源如有爭議,本府得拒絕授予本標章。 六、本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期間屆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到期日三個月 前提出申請。 七、經授予使用本標章之農產品,本府得實施不定期查核及抽驗。 八、違反契約約定,經查證屬實者,依契約處理如下:

(一)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或將本標章使用於非本府核准 之產品包裝,收回停止使用本標章,二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抽驗,經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收回停 止使用本標章,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三)未經本府授權私自印製、仿冒本標章或使用私製、仿冒之本標章 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府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 重新申請。 九、使用本標章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或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