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南得極品證明標章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生效

臺南市南得極品證明標章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本標章除應繕具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並應按農產品種類提出下列有效文件影本:
(一)農產生鮮品,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農產品產銷履歷。
2.有機驗證證書。
3.CAS優良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
4.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之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
(二)漁產生鮮品,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
2.養殖漁業登記證,及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內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報告。
3.牡蠣養殖業者須檢具區劃漁業權或入漁權證明文件及申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之重金屬檢驗報告。
(三)畜產生鮮品,除通過CAS、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1.來源牧場之牧場登記證、飼養登記證或農民團體設立許可證明文件(農會可免附)。
2.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內含動物用藥項目之動物、血液、肉、生乳、蛋產地抽樣檢驗報告。
3.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友善生產或飼養系統設置標準者,其友善飼養、生產相關證明文件。
4.有後端製程者,其場所之合法設立文件。
5.經委託屠宰、分切、洗選、加工者,其委託契約證明文件。
(四)農產加工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1.加工廠登記證(含合法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2.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3.委託代工產品須再檢附代工證明。
前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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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每年度申請期程,共分二次,第一次申請受理期間為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第二次申請受理期間則為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標章有效使用期限為二年。
前項期限屆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到期日三個月前檢具第五點規定之文件提出申請。